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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328号

更新时间:2024-10-23 11:37:40点击次数:9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3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0日22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东门,王xx酒后滋事,骑电车将升降杆撞坏,随后与门岗发生吵闹,并殴打门岗,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王xx对处警人员殴打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0-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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