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328号
更新时间:2024-10-23 11:37:40点击次数:9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3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0日22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东门,王xx酒后滋事,骑电车将升降杆撞坏,随后与门岗发生吵闹,并殴打门岗,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王xx对处警人员殴打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0-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