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1310号
更新时间:2024-10-23 11:30:51点击次数: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13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4日16点14分赵xx和其弟赵xx系xxxxx村村民喝醉后因桩基问题与同村的赵xx和其儿媳赵xx发生纠纷,赵xx将赵xx打伤,赵xx将赵xx和刘xx打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0-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