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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306号

更新时间:2024-10-23 11:29:34点击次数:4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3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4日22时许,魏县xxxxxx村王xx酒后泄愤去魏县魏城镇东壁东路糖豆牛羊肉大包店门口对着监控辱骂并进行滋事。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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