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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5号

更新时间:2024-10-23 11:27:11点击次数:4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30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9月26日23时26分,郭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辖区230国道与双井红绿灯路口东5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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