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5号
更新时间:2024-10-23 11:27:11点击次数:4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30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9月26日23时26分,郭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辖区230国道与双井红绿灯路口东5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