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1301号
更新时间:2024-10-23 11:24:11点击次数:6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13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史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3日,史xx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魏县xxxxx村销售给郭xx一罐液化气。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