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1301号

更新时间:2024-10-23 11:24:11点击次数:6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13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3日,史xx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魏县xxxxx村销售给郭xx一罐液化气。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