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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85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8:21点击次数:28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5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祁xx酒后去魏县xxx区找其朋友张xx,双方在聊天时发生吵闹。在吵闹过程中,祁xx对张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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