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294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6:25点击次数:1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2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0日14时xxxx在上瑞城西区工地内因使用电梯一事与王xx发生争执,赵xx对王xx进行了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