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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294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6:25点击次数:1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4〕12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0日14时xxxx在上瑞城西区工地内因使用电梯一事与王xx发生争执,赵xx对王xx进行了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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