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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292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4:43点击次数:112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29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xx因在与魏县中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协商不成,经魏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付xx七万余元,付xx不服判决,要求赔偿较大金额,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付xx仍不服判决,于2024年9月10日,越级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信访,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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