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292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4:43点击次数:112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29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付xx
违法事实:
付xx因在与魏县中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协商不成,经魏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付xx七万余元,付xx不服判决,要求赔偿较大金额,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付xx仍不服判决,于2024年9月10日,越级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信访,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