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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95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4:02点击次数:32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9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伙同刘xx等人在魏xx和花园小区x号楼xx元门口盗窃一辆小牛牌灰色电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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