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97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3:25点击次数:5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1日,魏县回隆xx利x报警称魏县泊口乡韩xx近期内多次对其发送辱骂信息,并于2024年9月份在其朋友抖音公开评论区内发其照片及侮辱信息,后经公安机关查证情况属实。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