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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97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3:25点击次数:5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1日,魏县回隆xx利x报警称魏县泊口乡韩xx近期内多次对其发送辱骂信息,并于2024年9月份在其朋友抖音公开评论区内发其照片及侮辱信息,后经公安机关查证情况属实。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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