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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台)行罚决字〔2024〕1269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2:39点击次数:3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台)行罚决字〔2024〕12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4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x村张运x将自己房屋出租给别人,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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