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台)行罚决字〔2024〕1269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2:39点击次数:3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台)行罚决字〔2024〕12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4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x村张运x将自己房屋出租给别人,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