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72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1:26点击次数:5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7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xx
违法事实:
吴xx将其在吴xx的房屋出租出去之后未按规定报送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
违反的法律条款: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