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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67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30:33点击次数:35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6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7日02时许,魏县魏城镇谢xx王xx和魏县xxxxx村房xx、魏县双庙镇xx村聂xx在魏县魏城镇礼贤南街与天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炒鸡摊位因喝酒与茜x飞发生争吵,王xx泼xx飞一身酒水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xx、房xx、聂xx将茜x飞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茜x飞伤情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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