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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1276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29:02点击次数: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12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魏县魏城镇xxxxxx里x号居民赵xx于2024年1月份左右通过观看抖音发现可以将一根软管连接天然气进出口,可以不用交费随便使用天然气,随后赵xx通过拼多多购买一根黄色软管,自己卸掉燃气表(计xx),然后用这根黄色软管连接天然气进出口,从而实施盗窃天然气。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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