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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80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28:23点击次数:5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8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4日21时许,xxxxxx村村民刘xx酒后到车往镇老潼关肉夹馍店买肉夹馍,店主苗xx将肉夹馍拿给他后,刘xx把肉夹馍放入电车前框,说老板没有给他肉夹馍。随后趁着酒劲无理取闹的便上前指责吵闹、辱骂,并扬言要砸店还动手殴打苗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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