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80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28:23点击次数:5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8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4日21时许,xxxxxx村村民刘xx酒后到车往镇老潼关肉夹馍店买肉夹馍,店主苗xx将肉夹馍拿给他后,刘xx把肉夹馍放入电车前框,说老板没有给他肉夹馍。随后趁着酒劲无理取闹的便上前指责吵闹、辱骂,并扬言要砸店还动手殴打苗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