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83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27:01点击次数:31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4日02时许,魏县魏城镇xxx村石x伙同他人在魏县魏城镇文化用品一条街碗厂家属院内一辆轿车内现金1000元左右,苹果手表一个、利群烟一条、白酒一瓶等物品实施盗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