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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81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26:22点击次数:2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4日20时许,苗xx伙同李玉x在魏县xxxxx村东城海岸小区地下车库门口将四根钢管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0-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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