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81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26:22点击次数:2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4日20时许,苗xx伙同李玉x在魏县xxxxx村东城海岸小区地下车库门口将四根钢管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0-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