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1251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9:15点击次数:14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12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裴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上旬,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山东烟台:招远市与绿水青山理念背道而驰,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你所发帖子的内容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实,帖子中涉及的招远市招金贵合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已在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注销。此信息为虚假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