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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1251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9:15点击次数:14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12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上旬,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山东烟台:招远市与绿水青山理念背道而驰,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你所发帖子的内容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实,帖子中涉及的招远市招金贵合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已在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注销。此信息为虚假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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