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256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8:35点击次数:1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2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2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xx发现该手机卡属于边马乡群众崔xx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朱xx,经xx朱xx通过短视频平台找到拨打电话给好处费的活,对方xx拨打一小时电话给其750元,朱xx便使用自己手机卡xxxxxx(实名认证朱xx),xxxxxx(实名认证崔xx),帮助对方拨打诈骗电话。违法人朱xx陈述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