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57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6:34点击次数:4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3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所在魏城镇xxx村柴家院子景点内执勤时发现赵xx未按规定实名登记无人机,并在魏城镇xxx村柴家院子景点内起飞无人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