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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57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6:34点击次数:4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3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所在魏城镇xxx村柴家院子景点内执勤时发现赵xx未按规定实名登记无人机,并在魏城镇xxx村柴家院子景点内起飞无人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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