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台)行罚决字〔2024〕1253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5:19点击次数:4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台)行罚决字〔2024〕12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2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王xx未到公安机关备案擅自到台西村社区广场放飞无人机,造成多人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