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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245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4:32点击次数:15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0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单位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院中x村民李xx在院堡河沟地里私自放飞无人机,进行低空飞行作业。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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