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245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4:32点击次数:15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4〕1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0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单位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院中x村民李xx在院堡河沟地里私自放飞无人机,进行低空飞行作业。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