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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232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13:46点击次数:9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2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8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李xx,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57X)未经实名登记在x村村南一处荒地飞行活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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