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239号
更新时间:2024-10-09 15:02:12点击次数:6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2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8日,经上级下发线索,我单位发现魏城镇辖区xxxxxxxxxxxxx号:xxxxxx)存在异常情况,经侦查发现,该手机卡实际使用人为韩xx儿子申xx使用,申xx使用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使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