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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229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45:11点击次数:36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2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28日16时许,张xx醉酒后到张xx家门口进行砸门辱骂行为,后张x天、张x洋、张x然、张xx、张xx、张xx、李xx将张xx殴打致伤入院,后经法医鉴定,张xx的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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