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229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45:11点击次数:36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12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28日16时许,张xx醉酒后到张xx家门口进行砸门辱骂行为,后张x天、张x洋、张x然、张xx、张xx、张xx、李xx将张xx殴打致伤入院,后经法医鉴定,张xx的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