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23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44:27点击次数:11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鹿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3日09时许,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xx往镇xxx村村民鹿x彬非法提供自己建设银行卡,于2024年05月17日提供给他人用于网上交易刷流水,期间流水金额为15000元左右,交易期间未获利,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