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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23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44:27点击次数:11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鹿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3日09时许,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xx往镇xxx村村民鹿x彬非法提供自己建设银行卡,于2024年05月17日提供给他人用于网上交易刷流水,期间流水金额为15000元左右,交易期间未获利,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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