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224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43:36点击次数:11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2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4日6时许,沙口集镇xx村民李xx因家庭矛盾在次子韩xx家中,手持镰刀砍韩xx妻子刘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