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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224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43:36点击次数:11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2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4日6时许,沙口集镇xx村民李xx因家庭矛盾在次子韩xx家中,手持镰刀砍韩xx妻子刘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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