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21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42:53点击次数:11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14时许,在魏县魏城镇礼贤北街糯米烘焙店门口,伙同刘xx将魏xx轿车上财物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