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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211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9:26点击次数:11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2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1日3时许,蒋xx在魏县北皋镇xx村马xx经营的兰州拉面馆门市前盗窃了马xx的一辆绿色电动车三轮车。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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