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211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9:26点击次数:11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2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蒋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1日3时许,蒋xx在魏县北皋镇xx村马xx经营的兰州拉面馆门市前盗窃了马xx的一辆绿色电动车三轮车。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