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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212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8:14点击次数:9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2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9日下午16时许,在邯郸市魏县前大磨乡349省道(新xx)和036乡道交叉口东侧200米路南,路xxxxxxxxx里,蒋xx偷了路xxxxx里的玉米穗50斤左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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