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212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8:14点击次数:9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2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蒋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9日下午16时许,在邯郸市魏县前大磨乡349省道(新xx)和036乡道交叉口东侧200米路南,路xxxxxxxxx里,蒋xx偷了路xxxxx里的玉米穗50斤左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