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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20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6:37点击次数:1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5日凌晨1点左右,车往镇郝xxxxx李少x在车x大院烧烤吃饭喝酒时因琐事遭到同在一桌吃饭喝酒的刘xx、陈x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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