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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215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5:14点击次数: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2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5日22时许,你伙同张xx、付x闯将郭xx在张二庄镇xx村、平x、军寨村电线杆上安装的“辛庄驾校”广告牌卸走,数量为27块,经魏县价格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广告牌价值为1539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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