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1209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3:23点击次数:2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12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0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陈xx将个人房屋出租给租客,未向当时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