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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1209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3:23点击次数:2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12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0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陈xx将个人房屋出租给租客,未向当时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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