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03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2:37点击次数:9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栗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8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栗xx在魏县礼贤南街路x遇见姜xx后,谎称自己是旁边理发店工作人员,骗取姜xx信任后,将其电动自行车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