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03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2:37点击次数:9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8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栗xx在魏县礼贤南街路x遇见姜xx后,谎称自己是旁边理发店工作人员,骗取姜xx信任后,将其电动自行车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