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206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1:57点击次数:1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2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岳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魏县南双庙镇xx村杜帅x(男,23岁)与xxxxxx村岳xx(男,44岁)因会车发生口角,杜帅x用手机(雪山粉色,小xxx)给岳xx录像过程中,岳xx将杜帅x的小米手机摔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