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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206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1:57点击次数:1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2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魏县南双庙镇xx村杜帅x(男,23岁)与xxxxxx村岳xx(男,44岁)因会车发生口角,杜帅x用手机(雪山粉色,小xxx)给岳xx录像过程中,岳xx将杜帅x的小米手机摔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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