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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205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1:15点击次数:1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2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魏县xxxxxx村杜帅x(男,23岁)与本村杜周x(男,46岁)因会车发生口角,杜帅x被杜周x打伤住院。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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