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205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31:15点击次数:1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2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杜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魏县xxxxxx村杜帅x(男,23岁)与本村杜周x(男,46岁)因会车发生口角,杜帅x被杜周x打伤住院。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