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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02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8:57点击次数:8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6日10时许,魏县xxxxxx村祝xx和其丈夫郭xx在xxx村三水交汇处渠x将魏县水利局栽种的两棵“国槐”树故意损毁,被车往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祝xx和其丈夫郭xx将电动自行车遗弃在现场后逃跑。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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