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02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8:57点击次数:8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2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祝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6日10时许,魏县xxxxxx村祝xx和其丈夫郭xx在xxx村三水交汇处渠x将魏县水利局栽种的两棵“国槐”树故意损毁,被车往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祝xx和其丈夫郭xx将电动自行车遗弃在现场后逃跑。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