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08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8:05点击次数:9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2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9日19时许,李x在魏县魏城镇xx村xxxxxxx楼电梯口和8506房间内对王xx进行猥亵。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