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198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4:27点击次数:8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1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30日9时许,我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魏县xxxxxx村村民郭xx正在挖xxx村渠南两颗国槐树,被我所民警制止,后郭xx和其媳妇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