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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198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4:27点击次数:8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1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30日9时许,我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魏县xxxxxx村村民郭xx正在挖xxx村渠南两颗国槐树,被我所民警制止,后郭xx和其媳妇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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