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196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3:44点击次数:8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19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肖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23日20时30分许,肖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7公里750米旧魏县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道路旁的土堆后,又与相对方向行驶李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乘坐人刘xx)发生碰撞,造成刘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xx弃车逃逸。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