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91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2:49点击次数:7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5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市xxxxx号码线索,我单位发现大兴庄派出所辖区xxxxxxxxxxxxxxxxx号:xxxxxx)存在异常情况,经侦查发现,该手机卡实际使用人为李xx儿子李xx使用,李xx伙同同村李xx通过快手找的挣钱活,李xx便和李xx便使用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使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