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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91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2:49点击次数:7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5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市xxxxx号码线索,我单位发现大兴庄派出所辖区xxxxxxxxxxxxxxxxx号:xxxxxx)存在异常情况,经侦查发现,该手机卡实际使用人为李xx儿子李xx使用,李xx伙同同村李xx通过快手找的挣钱活,李xx便和李xx便使用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使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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