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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97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1:06点击次数:19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6日12时许,翟xx在魏县魏城镇xx村刘xx家内给刘xx当保姆时,翟xx多次对刘xx进行侮辱谩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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