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97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21:06点击次数:19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翟xx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6日12时许,翟xx在魏县魏城镇xx村刘xx家内给刘xx当保姆时,翟xx多次对刘xx进行侮辱谩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