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190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18:43点击次数:1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1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薛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09日16时,薛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回隆xx小汪东街路段由东xx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撞到前方同方向秦x所驾驶的xxxxxx小型面包车左后尾部,小型面包车侧翻时x撞到由东xx行驶李xx(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神州大运牌电动自行车,造成李xx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xx弃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