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86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17:54点击次数:8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118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30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该手机卡属于魏城镇群众李xx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宋xx,经调查宋xx其朋友石xx将其手机卡偷偷拔走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