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185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17:17点击次数:8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1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4日7时10分,赵x法驾驶牌号为xxxxxx的低速车行至邯郸市魏县长安大道与望远北街交口北8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