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71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14:26点击次数:106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7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蒿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20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8月8日上午11时许,梁x下居民蒿xx因孩子结婚还同村人借款,在网上了解网贷后被对方引导下转账9000元其中涉案流水9000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