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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68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18:59点击次数:17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6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80514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村东头加油站出口,李xx与梁xx因车辆发生碰撞引起吵闹,吵闹中李xx与梁xx互相殴打对方,在打架中,袁x的用手臂搂住李xx颈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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