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67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18:18点击次数:17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16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05日14时许,在魏县xxxxxx村东头加油站出口,李瑞x与梁xx因车辆发生碰撞引起吵闹,吵闹中李瑞x与梁xx互相殴打对方,李瑞x伤情经魏县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