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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棘)行罚决字〔2024〕1165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15:18点击次数:2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棘)行罚决字〔2024116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823日至831日,邯山区花冠营乡xxx村村民付xx,在徐xx做保姆期间先后三次中午到张xx的农机维修门市盗窃农机零件,分别卖到李xx和王x保经营的废品站内,共非法得利二百余元。831日中午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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