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棘)行罚决字〔2024〕1165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15:18点击次数:2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棘)行罚决字〔2024〕11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付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3日至8月31日,邯山区花冠营乡xxx村村民付xx,在徐xx做保姆期间先后三次中午到张xx的农机维修门市盗窃农机零件,分别卖到李xx和王x保经营的废品站内,共非法得利二百余元。8月31日中午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