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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1157号

更新时间:2024-09-05 14:13:20点击次数:2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115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73107时许,违法人魏xx在微信群名为“手枪钻联盟”内发布“我昨天还听说前天有个人在天安门自焚,30秒钟现场就被收拾干净了,不知道真假”等谣言信息。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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